当事人:姓名不详
案由: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案,本局已立案调查终结,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2018年5月31日,本局在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至大滩镇公路李家河大桥头依法查获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经现场清点:涉案烟草专卖品共计2个品种,其中:84mm红旗渠(软红)15条、84mm延安(硬红)41条,数量合计56条。经查,当事人委托车牌号川H17600中型客车驾驶员权先坤从朝天区大滩镇运输卷烟至广元市利州区,途经大滩镇至朝天镇公路李家河大桥头被查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经抽样送检至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
鉴定,是真品卷烟。参照《四川省2018年上半年在销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川烟计〔2018〕1号)统一批发价格,涉案烟草制品价值人民币1335.60元。以上有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图片、涉案卷烟及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6月9日在《广元日报》发布公告查找当事人满三十日,但无法找到当事人。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
对违法运输的真品卷烟84mm红旗渠(软红)15条、84mm延安(硬红)41条,予以变卖,变卖款上交国库。
广元市朝天区烟草专卖局
201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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