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行业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工作形式要求,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利益,切实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川烟专〔2016〕30号)文件之规定,结合昭化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指卷烟、雪茄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昭化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昭化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及本规定的相关内容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法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理、统筹规划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设定目标,科学规划布局。
(二)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和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做到便民利民。要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方便消费、服务社会原则。要合理确定卷烟零售业态比例,不仅有利于零售户依法经营和市场规范化管理,也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不同区域的消费需求。
(四)照顾特殊、优先办理原则。坚持特殊群体优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下岗失业人员、特困户等特殊群体,实行适当扶持、优先办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循序渐进、强化监管原则。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常态化管理,规范烟草许可证审查审批程序,健全后续监管机制,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配套措施,注重管服结合,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质量,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
(六)坚持行政许可项目告知原则。对不符合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依法不能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要及时出具不予许可的通知书,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准入标准: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觉服从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禁入标准:
(一)所有中小学校内部严禁设置零售点;
(二)元坝镇城区中小学校正门周围50米半径内不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其他乡镇辖区中、小学校正门周围20米半径内不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三)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化工、油漆、农药、化肥、药品、液化汽、鞭炮等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有害商品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开设的便利店未与加油点有效分离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独立或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等不固定的临时经营摊点;
(五)利用自动售货柜机销售烟草制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因卷烟零售业务被其它行政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冒、走私卷烟50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经营场所位于违章建筑内的;(十二)外商投资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十三)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办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人口密集程度和居民消费能力采取分区域布局,本着“谁先申请、谁先受理”的原则办理。
2、辖区所在地城区(红土垭——高速路口)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同侧距离不少于50米的间距标准,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昭化古镇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对昭化古镇按照同侧距离不少于15米的间距标准,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只针对昭化古镇内)。辖区(昭化镇、沙坝乡、虎跳镇、白果乡、黄龙乡、明觉镇、射箭乡、梅树乡、紫云乡、卫子镇、王家镇、太公镇、张家乡、石井铺镇)场镇街道按照同侧距离不少于30米的间距标准,设置一个零售点。辖区其余场镇街道按照同侧距离不少于20米的间距标准,设置一个零售点。辖区乡(镇)的每一个行政自然村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现已经达到设置数量的,原则上不再增加。测量标准为:申请人申请经营地址正对街道的门面中间位置到最近烟草制品零售户正对街道的门面中间位置。
3、综合性批发零售市场、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允许经营卷烟的,原则上20户商铺设1个零售点(不超过10个)。
第八条特定区域内零售点设置要求:1、车站、码头、候车(船)大厅内可设1-2个零售点。
2、旅游景点可设1-3个零售点(昭化古城除外)。
3、特殊经营场所:指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或以上(不包括办公及仓库面积)的超市、宾馆、饭店、酒店、茶楼等服务性行业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受间距限制。
4、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还房安置或申请人迁至其他固定经营场所经营,不受间距限制。申请人应当出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政府拆迁的证明,且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5、书报邮亭等相对固定的场所,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可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限制。
6、工程工期在6个月以上、建设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以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为目的,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在工程竣工期限之内。
7、工业园区内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0米。
第九条特殊群体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要求:
1、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下岗失业人员、特困户等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明,按辖区所在地城区(红土垭——高速路口)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同侧距离不少于35米的间距标准,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辖区乡(镇)场镇街道按照同侧距离不少于15米的间距标准,设置一个零售点(辖区内中小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第六条禁入标准的第二款执行)。
2、连锁经营企业的总店及其分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凭有效证明,不受间距限制(辖区内中小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第六条禁入标准的第二款执行)。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不受间距限制。
4、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受间距限制。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昭化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昭化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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