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供销社印发了《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资产经营和产权管理、社有资产收益、绩效评价和监管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针对社有资产管理运营中的资产运营效益低、资产被侵占、自买自卖资产等问题,从健全管理制度着手,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办法》提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以管资产(资本)为主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联合社机关设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负责本级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行考核日常事务。联合社组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成立集团公司等形式),按照理事会授权管理经营社有资产。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及其授权的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
《办法》指出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应加强对本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经营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流动和重组机制,大力发展社有资产与其他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形式。
《办法》指出社有资产收益归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红利、社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等。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要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核实确认所出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社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
《办法》强调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由理事会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记者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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