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食药监药罚催[2018]2号
我局于2017年12月4日向四川省广元市双鸿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广)食药监药罚[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瓜蒌子550g;2、没收违法所得452.00元;3、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共计2020.00元。并要求该单位2017年12月19日前到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窗口缴纳罚没款。由于该单位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催
告该单位履行义务。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窗口缴清应缴罚没款。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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