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霞)10月24日,由利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无故殴打环卫工人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某被利州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经查,2017年7月22日凌晨5时许,徐某酒后到利州区某宾馆找寻丢失的驾照,因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徐某心情郁闷。后徐某离开宾馆走到一巷子时,见环卫工人罗某某正在打扫卫生,徐某无故对罗某某扇耳光,并威胁其不准在此扫地。随后,徐某某步行敬国路时,见环卫工人袁某某在此扫地,徐某再次无故从背后将袁某某踢倒在地,致其面部、眼部、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该案经四川新闻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州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从快对其批捕、起诉。在法庭审理期间,徐某父母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徐某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身体轻伤伤害,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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