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嘉陵法庭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担保人谌某承担了4万元借款。
2013年,冯某从淡某处借到现金4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这笔借款由谌某用房产担保,并提交了房产证。借款到期后,淡某多次催促冯某还款未果。2016年,原告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谌某与其丈夫罗某归还借款,谌某辩称其并未向淡某借款,实际借款人系案外人冯某,而冯某因债务缠身早已外出躲债不见踪影。庭审中谌某百般委屈、不断辩解,但其在冯某借款期限届满后向淡某出具的一份《保证书》却成为了定案依据,谌某声称该《保证书》出具系受到淡某胁迫,却苦于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本案中债务已经到期,此时出具担保书,该担保书实际是对到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提供担保,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第三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法律关系,构成债务承担。”利州区法院嘉陵法庭承办法官认为,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谌某承担4万元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支持。因被告谌某不是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仅构成债务承担,故该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淡某起诉要求被告罗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谌某接受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 冯冬冬记者田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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