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8月18日起,在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市本级(广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不动产登记经办工作。
二、登记业务类型
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三、登记簿证启用及证书效力
从2016年8月18日起,市本级受理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停止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以及《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按照国家“发新停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8月18日前,依法颁发的前述证书继续有效,不需申请更换,在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为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推进,2016年8月15日至8月17日,进行不动产登记平台部署和调试,届时将停止受理土地和房产登记业务。
四、办理地点
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窗口设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0839—3311058特此通告
广元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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