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叶佩林张孰越特约记者黄志富)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非法逼债,则不仅违法,而且有可能落得个鸡飞蛋打的下场。本案就是一例。
申某与阮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因申某工作繁忙,没有时间收债,遂于2016年3月委托剑阁县人蒲某某出面,帮自己向阮某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并与蒲某某签订了收债委托书。
2016年3月19日晚上,申某在游仙区某山庄偶遇阮某后,双方为收债发生争执,后申某电话联系蒲某某前来。蒲某某赶到现场见到阮某后,双方发生抓扯,蒲某某将阮某摔倒在地用拳打,造成阮某左手第5指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头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鉴定,阮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蒲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阮某的谅解。2016年7月31日,蒲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游仙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7年11月1日,游仙法院开庭审理时,蒲某某对犯罪事实亦无异议。法院认为,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蒲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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