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开红汪江婷)25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省政府对广元市《关于评定刘小兵同志为烈士的请示》(广府〔2016〕41号)正式批复: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评定刘小兵同志为烈士。
刘小兵,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苍溪县职业高级中学原教师。2016年2月25日21时,刘小兵路过剑阁县下寺镇清江河时,听到落水者呼救后,迅速跑向事发地,跳入水中紧急救援,与随后赶来救援人员合力成功救起两名落水者,因浸泡在寒冷江水中时间较长,体力不支,沉入水中,最终不幸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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