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处罚人、受委托人联系不上或拒绝领受《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次公告催告书自登报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苍规建住(规划)履催(2018)第5号四川省苍溪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国太等户:
你们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于2007年在苍溪县陵江镇县教研室西侧建设宏峰花苑商住楼,我局于2007年6月30日、2007年12月28日依法分别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规建发[2007]罚字51号、苍规建发[2007]罚109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陆万元(60000.00元)。
履行方式:罚款缴至工行苍溪县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东台街。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报请相关部门对你公司拒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采取不良行为扣分等措施。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苍规建住(规划)履催(2018)第6号-1李开鲜、董帅:
你们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于2006年在苍溪县陵江镇白鹤路仙鹤小区西侧修建“九龙小区”商住楼,我局于2009年7月16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规建发[2009]罚11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捌万壹仟元(81000.00元)。
履行方式:罚款缴至工行苍溪县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东台街。
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政府二号办公楼五楼电话:0839-5224555特此公告
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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