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王剑通讯员黄文金)在高速公路上被后方车辆追尾,难道不该是后方司机全责吗?前车怎么还要担责任?交警回复:在这种情况下被追尾,前车司机不仅要担责,还要追加处罚。
5月21日下午4时30分时许,广西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三大队值班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在G72泉南高速南宁往柳州方向1312公里200米处,发生一起苏A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苏N牌照的面包车追尾的交通事故。
苏A牌照的货车司机陆某表示,事发时他正驾驶着车辆在第4车道上正常行驶,突然发现前方的苏N面包车停了下来,他立即采取紧急制动,但由于车距太近,避让不及就撞了上去。
苏N面包车司机张某则表示,他是从云南去往江苏,到事发地时发现车辆提速有点问题,于是打开双闪灯,正常行驶在第4车道内,没想到后面的货车就撞了上来。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原因各执一词,于是办案民警调取了一段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苏N面包车开启双闪灯在最右侧行车道上行驶,速度非常缓慢,过往车辆纷纷避让险些追尾该车,最终苏A大货车未能及时躲避,与该面包车发生了碰撞。
鉴于双方当事人在该起事故中均有过错行为,交警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了相应的事故责任:苏N面包车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行驶速度,对司机张某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对大货车司机陆某处以罚款100元、记2分的处罚。
广西高速交警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不仅不能超速行驶,更不能低速行驶。低速行驶不但破坏了高速公路的正常行车秩序,还会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一旦后方车辆不能及时发现与前方低速行驶车辆存在的速差,极易引发追尾事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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