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西一家企业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热议。虽然该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但人们对于与之相关的就业歧视的讨论并未停止,不少人直指该举动“奇葩”。(5月17日《工人日报》)
这家企业明确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拒绝招聘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人员,很能代表一些用人单位的心声。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他们认为发生过劳动纠纷的劳动者往往都很“较真”,他们为了避免麻烦,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就选择不录用这些劳动者。
另外,这些企业排斥发生过劳动纠纷的劳动者,很可能也是因自身存在用工不规范等问题,或是曾与劳动者发生过劳动纠纷。他们拒绝有过维权经历的劳动者,不过是怕后者戳中了自己的短处,这恰恰是企业“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一种心虚表现。另外,一些企业习惯于把劳动者当成随意使唤的“家奴”,劳动者顺从,对企业唯命是从,这样才是他们眼中的“合格员工”,那些维权意识强的劳动者,在他们眼中就是“刺头”。习惯于将公司当成自己的“独立王国”,将员工当成“臣民”的企业领导,如何容得下这些人?
拒绝招聘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人员,这种做法实则是一种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同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可见,拒绝有过维权经历的劳动者,暴露了相关企业管理不规范、用工存在违规行为的问题。
劳动者依法维权是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应该予以肯定与鼓励,劳动者能够积极维权、依法维权,也有利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平等博弈,有利于促进劳资关系平衡与和谐。
事实上,用人单位招聘任意“画杠杠”并非新鲜事,较为常见的像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这样的权利有边界,要依法而行,不得借此搞就业歧视,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用人单位要依法合规用人,完善企业管理,懂得尊重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对“较真”的劳动者“谈虎色变”。对拒绝招聘“较真者”的企业要“较真”。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督促企业尊重与善待劳动者,让维权经历不至于成了求职障碍,同时,还要继续鼓励与支持劳动者依法维权,这样才能平衡劳资力量,促进劳资和谐,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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