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刘莉通讯员/叶新才)为规范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效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日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财政厅积极探索强化服务质效,联合出台《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在提升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操作性、实效性和规范性上下功夫。
《办法》深入贯彻《退役军人保障法》,突出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导向,在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对象范围的基础上,将服役期间立战时三等功以上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列入短期疗养对象范围。同时,为激励退役军人在建立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实践中再立新功。《办法》还将退役后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等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纳入疗养范围。
《办法》着眼解决短期疗养工作中存在的程序模糊、职责不清等问题,通过建立疗养对象申报程序、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等制度内容,进一步明确操作流程、各级责任,确保优抚对象按规申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遵章办事。
针对短期疗养服务机构服务方式和内容不同,导致疗养对象体验差异较大的问题,《办法》在制度层面上明确了疗养机构服务内容及疗养活动经费标准,有效提升全区疗养机构服务的一致性,有利于疗养对象在不同的疗养机构都能享受到基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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