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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韦东文/图
市民郭女士在永和路一小区购买了一间商铺,等到交付时,却发现有一条直径1米的公共排烟管道横跨整个商铺的上方,导致原来5.9米的楼层高度变成只有3米多高,让本来想将商铺隔层使用的郭女士犯了难。她曾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整改排烟管道,但开发商不同意。记者日前采访中了解到,开发商将在近期召开业主通气会,争取找到解决的方案,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业主反映:公共排烟管道横穿商铺影响经营
市民郭女士向本报热线反映称,她购买了永和路一小区的一间商铺。开发商将商铺交付时,她发现商铺上方安装了一条公共排烟管道。这条横跨了整个商铺上方的排烟管道,不仅影响了商铺的整体构造,还让自己本想将商铺隔成两层使用的设想,失去了足够的空间。在多次向开发商要求整改都遭到拒绝后,郭女士拒绝在交房协议上签字。
近日,记者来到该小区看到,这一排商铺大部分已经完成装修并开始经营,而郭女士购买的116号商铺还处于毛坯状态。走进116号商铺,在靠近大门的上方,一条三四米长、直径约1米的铁皮管道从左边的墙壁接入,横跨了整个商铺的上方,且距离地面只有3米多高。
郭女士告诉记者,接收商铺时发现公共排烟管道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后,她马上找到开发商咨询,质疑对方在销售商铺时未告知这一情况。开发商回应称,由于商铺会有业主经营餐饮业,为了方便油烟排放,才安装了公共排烟管道。
“这个排烟管道严重影商铺的空间,导致商铺无法出租,我多次和开发商沟通,要求对方进行整改,对方都不理会。”郭女士表示,开发商在私人商铺安装公共设施,却没有提前告知业主。她认为,开发商为了尽快销售商铺,故意隐瞒了商铺需安装公共排烟管道的情况,属于“霸王条款”。
郭女士说,在多次和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她将横跨自己商铺的公共排烟管道拆除了。3月30日,小区物业公司将116号商铺的水电都停了。
开发商称:准备近期召开业主通气会解决问题
采访中,记者遇到了前来和郭女士协商的开发商工作人员黄经理。黄经理表示,公司在商铺安装公共排烟管道,是按照施工图纸操作,不只在郭女士的商铺安装,而是所有的商铺都安装了,不会影响商铺的正常经营,其他的业主也并没有反对。公司也将施工图纸提供给了郭女士,希望郭女士尽快在交房协议上签字。
对于这一说法,郭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说,双方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合同上只是注明商铺预留了排烟的接口,并没有明确安装排烟管道,是对方先违反了合同的条款。
记者在郭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上看到,合同附件三中装饰、设备标准的第8项排油烟系统上注明了预留了排烟接口。郭女士说,安装公共排烟管道不是不可以,她提出将排烟管道安装在商铺的外墙,或者装在商铺顶部,或者从商铺的地下通过的3种解决方案,但开发商都不接受,是造成双方争议的重点。
黄经理表示,公司非常重视郭女士的意见,也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准备将排烟管道的口径改小,并将管道贴紧商铺的墙面,不影响商铺格局,给业主预留下隔层的空间,但郭女士不同意这个方案。公司准备在近期召开业主通气会,收集大家的整改意见,争取找到双赢的办法,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律师说法: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维权
那么,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开发商在商铺内部安装公共排烟管道是否合理?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就此咨询了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赵明堂律师。
赵律师表示,郭女士和开发商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只能是合同,要看当初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对排烟管道的设置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签合同时,业主所看的样板房或者规划设计图里没有排烟管,现在交付的时候增设了,那就属于开发商单方面改变房屋结构,交付标的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开发商违约。购房者郭女士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协商确定赔偿损失。
赵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除了关注最主要的价款、面积、地段这些因素,还要尽量把所购商品或者房屋的用途,或自己特别在意并取得销售方承诺的事项都写进合同里,避免出现争议。
赵律师表示,郭女士和开发商应该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走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采访中,郭女士表示,如果开发商不妥善解决排烟管道的整改问题,她准备向法院起诉,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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