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廖志荣实习生/谭馨鑫)近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命名程序、撤销命名情形以及示范区示范单位管理等作了规范。
《办法》明确,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评价标准,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
《办法》规定,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包括示范区和示范单位。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相关单位等。
《办法》提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向自治区民宗委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地区(单位)创建工作自查报告,经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荣誉,不符合标准的不保留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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