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镇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5万人,镇人民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总人口的15%
●常住人口60万人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5万人
本报南宁讯(记者/廖志荣通讯员/安忠芳)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对设立镇和街道相关条件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两个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改进我区镇和街道设置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明确,设立镇应按照撤一设一、撤多设少的原则,可以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等方式。拟设镇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5万人,镇人民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总人口的15%。乡与乡、乡与镇合并设镇的,边境地区、重要工矿区、重点产业区、特色旅游区、省际边界区以及国防建设等特殊需要地区确有必要设镇的,可适当放宽条件。以上地区拟设镇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标准值的50%,其他定量指标不低于标准值的80%,定性条件“一事一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提出,设立街道应按照撤一设一、撤多设少的原则,不突破现有乡镇和街道总量。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范围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镇和常住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可以撤销镇建制设立街道或整合设立街道。现有街道规模布局不尽合理的,应逐步调整优化。
此外,市辖区,以及常住人口60万人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5万人,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和水库、扶贫等易地安置区人口)占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80%;其他县、不设区的市,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万人,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和水库、扶贫等易地安置区人口)占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50%。拟设街道区域面积不低于10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不低于5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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