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12月10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通知》,非广西户籍的居民可以持居住证参加广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门诊看病的报销上限,由之前的每年200元提升至300元。
此前,大部分户籍不在广西的居民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往往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这给那些长住广西的外地居民带来不便。此次《通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做出新规定,允许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在缴费标准上也一视同仁: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记者了解到,2021年度广西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人均财政补贴标准为550元。
《通知》还规定,在广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也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当前,广西城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统筹支付制度,参保人在门诊医疗服务定点看病时,每年最多可获得报销200元。《通知》将该报销上限提升至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则由个人承担。该年度限额支付额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根据规定,广西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想获得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合规门诊费用,要选择至少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通知》施行后,各统筹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统筹区域内将门诊统筹服务点扩大至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这扩大了参保人选择门诊医疗服务定点的范围,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门诊统筹制度可提供的医疗服务水平。
《通知》中的其他亮点
1
中断缴费后续保
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续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足额缴纳后,从第3个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
统筹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00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日不高于70元,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85%
3
门诊特殊慢性病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可选择三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在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中,严重精神障碍这一病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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