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韩沛)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中小企业获得感,推动全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广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对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方案》明确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建立全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机制,打造“线上+线下”的服务体系,畅通中小企业反馈问题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同时,降低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费用,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免于收取履约保证金。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方案》提出,加强失信惩戒,强化约束机制。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统筹管理,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广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
对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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