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农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本报南宁讯(记者/唐广生通讯员/潘正伟)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围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和“八不准”要求,明确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农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通知》明确,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组审查公示后由乡镇政府审批。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及时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对农村用地建房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即到现场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到现场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建设住房。同时,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各地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核销制。
《通知》强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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