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自然资源厅、广西农业农村厅、广西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改进广西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解决当前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突出问题,遏制广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同时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有利举措
《通知》共6个部分,主要就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
根据《通知》,农村宅基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宅基地申请手续,由乡镇政府审批,包括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不需再单独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同时,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颁证全过程除了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另外,加快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是一大亮点。《通知》明确了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上。
新旧政策差异
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122号)相比,《通知》存在以下差异:
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的差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不再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初审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再分类核发。《通知》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授权或者委托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来源:“广西头条NEWS”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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