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康安)记者10月29日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自治区财政厅近日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补贴资金审批、支付及补贴资金安排等实施细则。
《通知》明确,在全区范围内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期间(2019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建成投运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且已接入“八桂充”的充电桩、充电插座(含单位专用充电桩、充电插座)予以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设施运营的补贴按成本(或费用)的20%进行补贴;直流充电桩,每个桩体补贴总额不超过30150元,交流充电桩,每个桩体补贴总额不超过1150元;充电插座,每个插座补贴总额不超过500元;充电设施运营后连续补贴3年,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通知》明示,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单位(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充电设施已建成投运;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充电桩、充电插座,不含自用的私人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应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现场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已按要求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并由“八桂充”运营单位出具接入证明;充电设施项目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成投运。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县的业务指导,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政策等落地,促进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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