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20〕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我区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二)南宁市红十字会
(三)柳州市红十字会(四)桂林市红十字会(五)钦州市红十字会(六)贵港市红十字会(七)梧州市红十字会(八)来宾市红十字会(九)贺州市红十字会
(十)南宁市青秀区红十字会
(十一)南宁市希望工程办公室
二、纳税人2019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9年度纳税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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