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赵超)记者从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我区制定《广西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对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将按照“推进开放、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原则加强管理。
根据《办法》,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是管理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目录,覆盖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数据资源,支撑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的统一通道,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该平台开放数据。各部门各单位应依据自治区数据治理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维护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按照数据资源开放属性,标注数据领域、数据摘要、开放类型、开放条件等信息。
公共数据按开放类型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或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数据,应当优先纳入无条件开放或有条件开放类。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直接向社会开放;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可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在线提出申请,数据开放主体将进行线上审核并给予答复,不得拒绝合理的数据开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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