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被拖欠,卖方将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玉州区法院名山法庭法官经过庭前调解、开庭审理、庭后调解“三步曲”,成功调解了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玉林市某安装工程公司、梁某、叶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顺利化解了涉企矛盾纠纷。
货款被拖欠,诉至法院维权
玉林市某安装工程公司在承建玉林某公园支护桩工程时,将部分工程转给叶某荣施工。叶某荣为完成该工程,由梁某与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建立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关系,约定由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混凝土给叶某荣、梁某使用,如停工或双方终止交易超过5日,叶某荣、梁某须付清所有货款,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货款金额的万分之七计付违约金。
双方建立合同关系后,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即供货给叶某荣施工的工地。截至2020年7月10日,叶某荣、梁某尚欠货款7590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3940元。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经多次追索未果,将叶某荣、梁某、玉林市某安装工程公司诉至法院。
违约金过高,双方僵持不下
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叶某荣、梁某的代理律师找到了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愿意调解。在开庭前,双方到场后表明双方调解意见基本一致,但对违约金的计算未达成一致意见。
8月31日上午,主办法官开庭审理此案,调查案件事实并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庭审中,叶某荣、梁某表示双方并未对货款进行过结算,对货款75901元没有异议,但对违约金过高有异议。
玉林市某安装工程公司表示其曾与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过一份金额70多万元的合同,但都已经依约支付完毕,对该案争议的货款并不知情,若是欠有该笔货款,并不会拖欠至今。经庭前调解、法官开庭审理,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让步表示可以减少一半违约金,但叶某荣、梁某仍觉得违约金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庭审结束。
庭后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虽然庭审结束,但是法官并未放弃调解,庭审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从个人承担能力、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争取化解纠纷。经过努力,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叶某荣、梁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包括货款、违约金等一切费用)给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因玉林市某安装工程公司对该案争议的货款并不知情,合同也非其所签,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玉林市某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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