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廖志荣通讯员/安忠芳)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首次提出对于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单人保”,同时,未参保失业人员符合条件可获临时救助。
针对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知》提出,各地要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合理保持城乡低保覆盖面。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坚持“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的原则,分类施策,整户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整户纳入,符合“单人户”保的要按“单人户”纳入。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以及因病、因残、因灾等刚性支出导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困难家庭,要整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临时救助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又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通知》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明确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放宽至18周岁。同时,落实救助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30%的标准分别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确保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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