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士兵服现役有关优待问题的通知》,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士兵立功受奖增发优待金等有关优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行业性优抚政策,健全完善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切实让入伍青年享受到明显高于普通社会成员的各种优待。
《通知》指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谁批准入伍、谁负责优待”的原则发放。将“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入学前户籍与就读学校所在地都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的老政策,调整为“广西区内普通高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负责发放”。对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入伍的,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通知》要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
对到西藏、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优待金,具体服役地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年度兵员去向分拨计划执行。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到二等功以上、三等功奖励和优秀义务兵(含优秀士官)表彰的,分别按照不低于批准入伍地年度家庭优待金标准的50%、20%、10%增发优待金(或补助),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新规定从2020年夏秋季征兵开始实施,2020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优待办法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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