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周珂通讯员/邓铁军)近日,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高院联合出台《关于破产程序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我区破产程序法律监督制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意见明确法院、检察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应建立起协调合作工作机制。意见分别对检察院依职权开展监督的案件类型,以及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反馈机制、监督的调查核实措施、规定责任追究具体情形、处理措施、健全破产程序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广西检察机关实现了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宣告、终结程序的全面监督,并能够更好地与人民法院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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