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为进一步激励广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通知自7月16日起施行。根据该政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记大功的可给予1万元奖励。
根据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按《奖励规定》,分别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和授予称号的奖励。其中,给予集体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集体总数的20%、2%;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
事业单位集体奖励不颁发奖金,但个人获奖励有奖金。其中,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10000元。获授予称号和荣誉称号的人员,其奖金发放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事业单位奖励可分为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嘉奖和记功的定期奖励,结合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嘉奖和记功的及时奖励,开展时间、次数不设限制。记大功的定期和及时奖励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记大功的及时奖励也可以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名单,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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