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扶贫办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消费扶贫的有关决策部署,规范广西扶贫产品流通,自治区扶贫办颁布了《广西扶贫产品认定方案》,并公布了“广西扶贫产品标识”,今后消费者通过“广西扶贫产品标识”,可以快速识别出有带贫益贫作用的产品。
《方案》明确扶贫产品认定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带贫减贫机制健全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提供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用性初级农产品、食用性精深加工农产品、农村手工工艺品、乡村旅游产品或服务。
申请认定的产品(烟、酒、名贵土特产品等不能申请),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农畜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市场主体聘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总用工量的10%(含)或30人(含)以上;二、贫困户股东成员数量占市场主体全体股东成员的20%(含)以上;三、产品生产原料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行生产的产品达到10%(含)以上;四、流转建档立卡贫困户土地达到经营用地的15%(含)或50亩(含)以上。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登录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http://www.cpad.gov.cn/),按规定递交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县级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市场主体涉及扶贫产品的相关证明。
申报过程中,产品名称、所属品类、生产单位、带贫成效等,将在广西扶贫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广西扶贫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对于有异议的产品和申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有关部门或“12317”监督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据《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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