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6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前者收费60元一次,后者收费25元一次。该收费标准不包括试剂的费用。
据自治区医保局的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这两项医疗服务时,所使用的核酸或抗体检测试剂如果属于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的,可以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收费。不过,试剂的收费需执行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收费。如果属于政府调拨或社会捐赠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试剂费用。
住院的发热病人、呼吸病区住院的病人、经呼吸科会诊后怀疑感染新冠病毒的住院病人,是防疫重点关注人群。自治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上述类别病人开展检测的,检测服务费标准也按此次临时制定的价格执行。核酸、抗体检测试剂的医保支付标准,则按不高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联盟区域集中采购最高中选价格的实际价格执行。自愿检测人员的新冠病毒检测费,可从个人医保账户支付。
该政策自2020年6月22日起执行,本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结束后将自动失效。此前,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检测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服务时,存在高低不等的收费标准。该政策施行后,这两项服务的价格得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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