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周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日前自治区党委、政府正式批准设立自治区社区矫正委员会。这对社区矫正法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我区社区矫正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创新完善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自治区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高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等12个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和指导;制定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协调、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下一步,自治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将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着力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狠抓社区矫正法贯彻实施,推动依法设立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规范设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打造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强化社区矫正基础保障、深入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等工作,不断开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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