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南宁晚报》报道,1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对相应的操作性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扩大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提高就业见习的补贴。
《办法》明确,就业见习是指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以及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3~12个月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内,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办法》要求,申报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单位需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中,经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等园区(基地)运营管理部门可作为园区(基地)入驻单位代表统一申请设立。总公司注册地在广西区内的分公司,经总公司同意,可申请设立其所在地的见习基地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可获得补贴。《办法》将就业见习补贴从1200元/月人提高到了1500元/月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基地,其实际留用人员的补贴标准从1500元/人月提高至2000元/月人。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时长计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
同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从已有的就业见习基地中认定一批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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