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罗琦)5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结合国家、自治区新一轮就业促进政策,对原有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优化完善。
与原有的管理办法相比,修订更新后的《办法》新增了补贴项目,提高了补贴标准,扩大了补贴对象范围,简化了有关补贴业务的办理手续。《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新增补贴:
《办法》明确新增职业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退役军人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以及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享受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后转岗适应性培训的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
●补贴标准: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通过项目制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后转岗适应性培训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
提高补贴标准:
《办法》要求,就业技能培训各等级补贴标准均提高20%以上;对创业地在贫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石漠化片区县、天窗县)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至1万元;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企业和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标准由1000元统一提高至2000元。
扩大享受对象范围:
《办法》规定,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范围扩大到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在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参加退役后适应性培训的年度退役士兵;求职创业补贴人群扩大至毕业学年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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