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罗琦)4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医疗保障工作,该局及时下发《关于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就临时新增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及价格等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区内外现有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自行确定服务项目,具备条件提供新冠病毒检测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开展检测服务;临时新增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价格,由开展检测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按合理补偿服务成本原则,参考区外相同项目价格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制定;我区民办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新冠病毒检测费用可从个人医保账户支付。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结束后自动失效。后续涉及的相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将按我区现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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