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周珂通讯员/邓铁军)近日,记者从自治区检察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区三级检察院各层级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职权,实现权责一致,自治区检察院印发了修订后的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9年版)、市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9年版)、县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9年版),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
据了解,为适应检察工作新格局和内设机构改革后办案部门职能调整需要,本次修订将原权力清单中侦查监督业务和公诉业务的权力进行合并修订,同时增设了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业务,共设置“普通、重大、经济金融刑事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法律政策研究”和“案件管理”等11块业务。对每类、每项检察业务,都详细列举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办案事项、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负责的办案事项,删除了部分不适应检察工作实际的和不属于办案事项决定权的内容,增设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涉外案件办理、监察委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等方面的权力内容以及原清单未设置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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