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7年与我集团签署《2017年广西(南宁)房地产博览会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广告于2017年已经刊登完毕,我公司从2017年起通过电话、短信、催款函、上门催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但至今为止,你公司仍未付清欠款。
现限定,你公司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集团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我集团将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起诉,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公司失信后引起的社会反响和对你公司(企业)品牌的负面影响均由你公司承担。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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