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帅君
晚报讯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城中区农长官农副产品经营部生产配制的“大漠双雄酒”,因未能出示生产配制酒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也未能提供对应的购进、销售记录,被处以罚款1.1万元。
今年7月1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到农长官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正在生产配制酒(即“大漠双雄酒”),却未能出示生产配制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也未能提供对应的购进、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对用于生产上述配制酒的原料(肉苁蓉、锁阳、淫羊藿、菟丝子、东革阿里等)半成品、成品及生产工具等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农长官农副产品经营部存在违法事实: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大漠双雄酒”生产经营活动;在酒中添加肉苁蓉、锁阳属食品中添加药品;在酒中添加杜仲、淫羊藿、菟丝子、东革阿里等,属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同时,生产“大漠双雄酒”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由于该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罚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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