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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鬱林田土转让凭证 民国二十四年冯绍贤断卖契纸

来源:玉林晚报 2019-11-10 06:54   https://www.yybnet.net/

田土是传统农业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当地居民的立身立业之本。在传统农业社会中,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都对田土的归属和流转十分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农业社会,田土主要有继承、买卖、典当、赠予等方式流转,其中买卖的方式较为多见。在田土买卖中,买卖双方往往会订立契约,书写契纸,以此来确认存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契约按照是否经过官方纳税、认可的标准,分为私契和官契。而在民间,民众又依据其上是否盖有红色官印,而将私契和官契对应地称为白契与红契。

北宋时期,田土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需要得到官方的认可,须要到官府购买契纸并缴契税,之后再将双方订立的草契誊写到官契纸上,加盖官印即为官契。明清时期,朝廷不再印制契纸,而行户部印制的契尾,粘有官印契尾的契约即为官契,但亦有一些地方官员自行印制契纸,其格式与民间私契几无差别。民国时期,在吸收和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官契进一步规范化,形成了可填写有规范内容和样式的印刷契纸。

玉林市博物馆内收藏有一套民国时期的断卖官契,无论内容还是样式皆十分完整和规范,可以说是民国时期广西鬱林田土转让凭证的典型文本。下面笔者就将其详细地介绍给大家。

民国二十四年冯绍贤断卖契纸

民国二十四年冯绍贤断卖契纸,由两部分构成,一为草契,一为官契。其中草契纵52厘米,横42厘米,为宣纸墨笔行书,文字内容为:“立契断卖田人冯绍贤,母卢氏,係鬱林县垌心乡乐泰村住民,为因正用无银,合家商议,情愿将到祖父遗下自己份下之田,土名坐落仟栏冲田十坵,勒菜塘田一坵,藤?(原文无法识别)塘一口,共租谷十五石贰斗正,载种六斗五升正,税米壹斗陆升正,係康八八排黄善庆户户丁冯昌兰名下出除。要行断卖未卖以前,先问房族人等,俱称不意,然后请中问到鸭塘村李善庭(廷),意肯承受,同中往至田头看过,点明坵只种数,回家三面言定,时值断卖价银伍仟毫正,即日经中立契,交易明白,银交卖主,亲手接足,并无少欠、债拆等情,其田交与受买主耕种,此田并无重点重押,倘有重点重押,即与中人卖主理楚,不关受买主干涉,不敢异言反悔,恐口无凭,立断卖纸壹张交受买主。一实断卖时价银伍仟毫正。执笔人冯绍贤,中人张德栈、冯绍甫。民国乙亥二十四年五月初十日,交易立契为据。”

官契纵40厘米、横24厘米,白色纸张,主体为印刷体文字,内有墨笔手书。官契标题“断卖契纸”,右侧为契纸说明,包括契税税额,契纸内容等,文字内容为“广西省政府为发给断卖契纸事,案查契税一项,前经改订新章,凡民间典卖田地房屋,自立契日起,限四个月内一律投税,每卖契价银一元,应收税银四仙,典契价银一元,应收税银二仙,仍用三联契纸,颁发各属以备填用。凡业户将草契投税时,各县政府按照草契将买主、卖主、典主、姓名、籍贯、住址等查明,确係中国国籍,即将所买所按田房亩数、间数、四至、丈尺、坐落、土名、价银数目逐一填入官契之内,仍将草契粘连加盖县政府印信,并于骑缝处填明契价税银各数,以免蒙混,如係先典后卖,准于换用买契,投税时粘连典契扣还原纳之典税,其典契缴销,至此项契纸每张收纸价银四角,注册费银壹角,除另刊典按契纸外,将断卖契纸编号刊发,嗣后无论汉属土属,凡买卖之户即便遵照购用须至契照者。”

左侧为契纸填写内容,内容为“计开业户:李善廷买受田十七坵,粮米肆石玖斗,坐落??(原文无法识别)都垌心图乐太(泰)甲,户口冯昌兰,土名鸭塘垌,出卖人冯绍贤,中人冯绍甫,契价(小洋)贰佰壹拾元,应纳契税国币捌元肆角,印契一张,已收纸价国币肆角,注册费国币壹角,中华民国廿四年六月。”契纸标题及骑缝处加盖红文“广西省政府印”,另有三方同一官印,因字迹漫漶不清,猜测应为“鬱林县政府印”。

契纸上的契税征收问题

契税在《中国经济史辞典》的解释是“历代政府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典当、买卖契约所课的税。契税源于东晋的输估。在宋代称印契钱。元明清各代至民国均征此税。”

《广西通志·土地志》载“民国22年7月,调低税率,买契4%,民国24年1月,买契税率又调高为6%”,依据这份材料可知,民国24年的田土买卖契税应为6%。但这份民国二十四年六月份颁发的官方契纸,契纸说明记载的是4%的税率,说明言“每卖契价银一元,应收税银四仙”,而在实际的契税手工填写中,“契价(小洋)贰佰壹拾元,应纳契税国币捌元肆角”,亦执行的是4%的税率。契纸上的史实与文献记载明显不符,其可能的解释是此份官契也许为民国24年1月份以前制作的旧本,新本未换,只能按照旧章实行,而这同时也说明当时县级地方政府与省级政府之间在契税政策的实施和执行上可能存在着一定的时效问题,更为迟缓一些。

本文介绍的这件田土买卖契纸,由草契和官契两部分组成,草契基本因袭了清代以来的民间契约格式,其中“要行断卖未卖以前,先问房族人等”即是鬱林民间契约中常见的行文词句,亦是当时鬱林宗族制度的一种体现。而官方契纸所填内容以及草契与官契粘连的整体装订方式则都完全按照官方契纸上的说明严格执行,可以说是一份具有典型性和规范性的民国广西鬱林田土买卖契纸。通过对它的认识和解读,不仅有助于我们对民国时期鬱林田土买卖手续和规范性操作的进一步了解,同时契纸中民国24年契税税率与史料记载的不同,亦可以校正史料并促使我们对民国广西基层政府政策执行效率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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