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黄芳整理
车被开走藏匿该当何罪
廖女士问:黎某是我侄子,他和张某是合伙经营汽车配件的朋友。5月18日,两人在酒后发生争吵,张某说要砸烂我侄子的汽车。当天晚上,张某趁我侄子忘记拔掉汽车钥匙,将车开到一个废弃的旧砖厂,后来他觉得砸车太可惜,便将汽车藏匿。第二天,我侄子问张某是否知道汽车的情况,张某却谎称不知情。请问张某的行为触犯法律了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张某擅自将黎某的汽车开走,是为了毁坏该车。根据刑法规定,张某主观上具有毁坏汽车的目的,客观上虽然并没有直接物理性毁坏该车,而是单纯予以藏匿,但因藏匿汽车的行为致使黎某丧失了财物的效用。根据刑法规定,丧失财物的效用也属于毁坏财物性质的一种情形。据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老人出的首付款该不该偿还
何女士问:5年前,我儿子结婚的时候,我出资50万元给他们作为首付款买房,银行房贷则由他们夫妻月供。现在,他们夫妻要离婚。对我之前出资的50万元,他们说是赠与,不愿意偿还。请问这是否合法?
林剑律师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资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是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这也是敬老的应有之义。因此,在何女士没有明确该出资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父母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儿女仍负有偿还义务。
8月12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房屋买卖或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等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联系电话:15177820628。
下午张驰楷律师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公司法、房地产、山林土地等相关法律事务。联系电话:1858992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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