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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丈夫患病谁是第一监护人

来源:南国早报 2019-08-01 16:01   https://www.yybnet.net/

南国早报李燕整理

再婚后丈夫患病

谁来当他的监护人

陆女士问:2015年,我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我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2017年,刘某患上精神病,生病期间一直由我照料。201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并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打算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我离婚。请问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会不会受理?

林树昌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本案中,你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你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获取利益。因为你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国土部门不给办证

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何先生问:前两年,何先生通过当地政府公开竞拍到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当地国土部门也与何先生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但是现在当地国土部门却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有关办证义务,请问该行为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林剑律师解答:国土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是国土部门代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由此引起纠纷诉应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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