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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对自治区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刘侃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侃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侃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台湾同胞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秦某、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长吴某等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工作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诉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46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侃归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吴某147万元事实,并揭发他人受贿行为;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侃自愿将其名下房产用于继续退赃。
中院认为,被告人刘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刘侃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刘侃在调查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以上情节,决定对刘侃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南宁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原标题为《自治区台办原主任刘侃受贿460万元,今日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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