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南国早报记者/刘冬莲)7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2020年1月1日起,我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将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共同登记、基金合并运行等目标。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我区将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各项工作,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两项保险将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的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需注意的是,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以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我区将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为确保制度的可持续,各市将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同时,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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