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建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08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物业服务企业除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该《指导意见》要求“物业服务各等级的具体内容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广西实际适时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行业标准”。但到目前为止,自治区住建部门尚未出台物业服务行业标准,待自治区住建部门出台物业服务行业标准后,我局将及时会同梧州市有关部门制定梧州市具体的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包括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待管理办法出台后,将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现阶段由业主和物业公司自主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电费问题,电价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在广西区统一执行。
如对政策还有疑问,可致电价格管理科电话3820848咨询。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物价局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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