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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记者张若凡
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教育厅联合下发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每个学校明确1名结核病疫情管理员,同一学校(校区)同一学期内报告3例以上肺结核患者,疾控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针对校园里人群密集,结核病传播风险更大的特点,卫生健康和教育部门联手,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控定期会商、疫情通报等制度。按照防控要求,各学校要明确1名结核病疫情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各级结核病防控机构每年对属地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不少于两次。
学校要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体检机构发现疑似结核病病例,要及时反馈学校,由学校疫情管理员于24小时内报属地结核病防控机构,同时督促具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或疑似病例的学生(家长)或教职工,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诊断结果。
中小学晨检也是结核病防控的一个重要环节。每个班级均由班主任或指定的学生担任班级监测员,每日要重点了解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结核病可疑症状,及时发现并关注持续咳嗽、咳痰者。同时,落实因病缺课学生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建立由班主任(辅导员)、班干部、宿舍长、医务室(校医院)组成的因病缺勤追踪管理网络,及时发现缺勤学生,了解请假原因,如怀疑为结核病,要立即报告学校疫情管理员。
按照要求,发现学校结核病病例后,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确定筛查范围,学校组织开展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如发现同一学校(校区)同一学期内报告3例以上肺结核患者,疾控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规范患病学生的休复学管理。休学诊断证明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也可由最终确诊肺结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写明休学依据,并注明“建议休学”。复学诊断证明原则上由患者实际接受规范化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要详细填写诊断、治疗时间、痰菌状态、病变吸收程度等信息,并注明“建议复学”和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
此外,相关部门还将在学校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诊疗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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