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事说理
刘凤敏
据《南国早报》报道,近日,广西雅长兰科植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广西国营雅长林场再次以被告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村民吴某称,他们种植的树木被划入兰科管理局后,被禁止采伐等经营活动,要求上述双方赔偿巨额林木经济损失。但管理局和林场认为,他们的行政行为是为了执行国家政策,不应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先种的树、后画的圈,村民损失该咋索赔?从表面上看,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稍微深究一下就会发现,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不复杂。村民从1986年就开始种植相关树木300多亩,2008年起这些林地才被划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方面有什么理由不作出合理赔偿呢?这是问题的起因,也是根本所在。
实际上,保护自然和村民利益本就不该有冲突,而如今冲突却摆在了眼前,我们就要先把问题的源头弄清楚。假如当初相关方面划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时,主动对接所涉及林地的村民,主动向村民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制定赔偿标准,主动作出合理赔偿,就不会有现在的纠纷了。
加强自然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但对于一些“靠山吃山”的村民而言,极有可能要被触及切身利益,特别是诸如村民吴某等人的林地,属于先种的树、后画的圈,不给合理赔偿显然是于理不合的,而这也正是村民与相关机构对簿公堂的关键所在。
如今纠纷既已产生,如何妥善解决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情。透过这起案件的争议,诸如“树是村民种的,产权该算谁的”“不许采伐林木,是否行政行为”“赔偿金额评估,该按什么标准”等,我们不难发现,争议的背后恰恰是相关部门在生态补偿方面存在着政策缺位的问题。不正视、解决这个问题,既难以解决当前的纠纷,也难防今后再产生新的纠纷。
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这样的道理,老百姓不是不懂,但当村民合法权益因建立自然保护区而遭受损失时,政府部门理当主动作为、依规赔偿,而不是想办法避免、减少赔偿,甚至指责村民“知道行政诉讼可获得赔偿很少,所以才接二连三提出民事索赔。长此以往,国家政策又如何执行呢”。扣这样大的一顶帽子下来,对解决纠纷没有任何益处。
说到底,自然需要保护,村民利益也需要保护,只有保护好村民利益,才能进一步促进对自然的保护。这就需要在保护自然和保护村民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尽快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既助力自然生态保护,又能将村民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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