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黄芳整理
何女士问:我在某超市做推销员,还有两年劳动合同期限。去年9月我生产后,超市让我安心在家哺乳女儿,不用上班,只发基本生活费,说是等我孩子满1岁后再来上班。今年4月中旬,超市以我哺乳时间过长,不适宜做销售员为由书面通知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对方在哺乳期未满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我想继续做推销员,怎么办?
麦鹰雄律师解答:你作为女职工生育女儿后,依法享有12个月的哺乳期,且在哺乳期内,只要你不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超市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超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超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你与超市的劳动合同。
6月3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房屋买卖或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等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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