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价局院内地面停车位旁安装的充电桩。
今报记者甘宁/文苏华/图
广西目前已拥有电动汽车4.3万辆,对充电设施的需求日益迫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下称《计划》),要求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到2021年要具备基本满足为全区电动汽车充电的能力。
1不同场所分类推进
据了解,目前我区已建成充电桩约3500个,充电插座约1万个,但发展速度仍跟不上电动汽车普及速度,急需大力推进建设。
《计划》要求,建设充电设施体系要以统一国标充电接口、统一电费、统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三统一”为原则,创新建设模式,分类有序推进。
对于公共服务领域自有停车场、站(位),要建设专用充换电设施。
对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要推进以交流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桩或充电插座建设。
对于依托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边临时停车位,要发展以直流快充为主、交流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适度建设独立占地充换电站和其他类型充换电站。
对于高速公路服务区,要推进城际快充站建设。
对于现有及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站内发展以直流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
《计划》提出,到2021年,要基本建成与电动汽车拥有量相适应的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在全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2建设滞后审批受限
为鼓励各类主体建设充电桩,《计划》提出多项措施,对积极建设的主体单位给予审批、融资等多方面的支持,而建设滞后的单位,将在一些审批事项上受到限制。
比如,各类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可以作为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园区的优先条件。
旅游景区申报A级的内容中,也要列明充电设施建设的情况。A级景区须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4A以上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
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娱场所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如果达不到比例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建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2019年要组建广西电动汽车充电联盟,搭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平台上线运行后,将应用“互联网+充电设施”的大数据技术,提供充电服务、电桩联网管理、政府监管等服务,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的统一规范服务和管理。
3报建程序更加简化
申报建设充电桩,审批流程更加简单了,《计划》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此外,用电报装办理环节也进一步简化,所需时间更短。
4
充电电费可享优惠
根据《计划》,对电动汽车充电,电费有优惠。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其余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具备单独计量的,低谷时段(23:00~7:00)按电价50%执行,两部制用户2025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充电设施用电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收取充电服务费;利用国有资金、国有资源建设的充电设施收费,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最高限价内,执行“成本+微利”原则;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收费,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最高限价内,执行“成本+合理利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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