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搭载12岁以上人员大多属于轻微违法。
电动车超员3人(含)属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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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文邹财麟/图
近日,关于南宁“电动自行车搭人超过12周岁违规”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5月29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有关规定召开情况说明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表示,《条例》立法时规范的对象是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1“电驴搭超12岁的人违规”
是出于安全考虑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42条规定”)提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此外,还规定“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
自治区人大法委主任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向媒体介绍了42条规定的立法初衷。他表示,《条例》立法阶段,在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中,部门、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条例是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而按照当时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20千米/小时、整车质量小于或者等于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40瓦,考虑到其制动性能等各方面因素,允许其载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应当严格禁止。
另一种意见认为,广西是欠发达地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相较于出租车、公交车,经济实惠又便利,特别是对利用电动自行车接送孩子的群体而言,很方便,应当允许其载人。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综合考虑安全性和便捷性两方面因素,应当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但必须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和审慎考虑,同时也在参考借鉴外省相关法规规定的基础上,采纳了第三种意见。考虑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搞“一刀切”不允许载人不符合区情,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违背。在强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条例为民众出行尽量创造便利条件。
2外地对电驴载人规定
大致分两种类型
此外,农村和城市在人口密集度、车流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城市道路交通繁忙、拥挤,为确保安全,《条例》不允许搭载成年人和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已上初中,已达到行政法规规定的骑行自行车的法定年龄,也具备自行搭乘公交车的能力,家长搭载并非唯一的交通方式。
因此,在城市道路上仅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方便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上学。同时,考虑到6周岁以下的儿童行为控制能力较差,要求搭载此年龄段的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且所搭载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对交通安全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据介绍,目前,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规定,外地省份大体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比广西的规定更严格,如重庆、黑龙江,完全禁止电动自行车载人,广东只允许搭载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另一种与我区规定相似,比如江苏、宁夏,只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
3对轻微违法载人行为
并非必须要罚款
据了解,目前,全区约有电动自行车1500万余辆。
今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新国标跟旧国标相比有较大变化。目前的城市道路建设情况跟过去相比也有了不少改变,需要根据新形势来重新审视研究是否与时俱进修订法规。经过执法检查,在2018年,《条例》就列入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来修改时会考虑根据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陈伟雄介绍,但《条例》修订前,不意味着目前“电动自行车搭载12岁以上人员”的行为就是合法的。42条在修改之前,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怎么执法,陈伟雄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把“执法”当做简单“执罚”。搭载12岁以上人员大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为主的方式,根据《条例》53条规定,予以纠正、指出违法行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后放行,并非必须处以罚款。
陈伟雄表示,这次群众关注到立法中的问题,对提高我区地方立法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无论是对已出台的法规还是对正在制定的法规,人大都欢迎群众参与立法,积极发表意见建议。这便于立法机关集思广益,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使立出的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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