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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动车“占地费”该不该收? 物业:依法代替房开商收取

来源:来宾日报 2019-05-30 10:55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家住城南新区老乡家园A区的业主段女士向记者反映称,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每位有电动车的业主每月缴纳20元/辆的电动车“停车占地费”,引发业主强烈不满。“我听说别的小区没有这项费用,更何况我们小区的业主多为易地扶贫搬迁户,为什么我们就要交呢?”段女士等业主认为这项费用属于物业公司乱收费,希望物业公司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电动车停车收费引争议

5月29日下午,记者到老乡家园走访。段女士告诉记者,早在一个月前,物业公司因收取不到这项费用,出台了更为严厉的规定,所有车辆必须凭卡出入小区,若业主不缴纳相关费用,车辆就不能开进小区,更不能停到地下停车场,导致很多业主的电动车只能停在小区门外。

这项规定引来了业主们的反弹。“前几天,很多业主聚集在小区门口与物业公司闹起来,前后闹了两天,还惊动了警察,最后也没得出一个好的处理结果。”

在采访过程中,不少业主表示,将电动车停在小区外,一来无法给电动车充电,二来担心电动车被偷,十分不便。也有业主表示,每月20元的“电动车停车占地费”并不多,虽然不清楚收费是否合理,但缴费就能把车停在小区里,不用担心电动车的安全,于是便接受了。

物业称收费有法可依

随后,记者来到该小区物业公司——广西裕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物业公司客服主管石春丽告诉记者,该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与城区多数“封闭式”小区不同,且该小区多数业主为易地扶贫搬迁户,人员结构复杂,因此“禁止电动车入内”也是从居民安全的角度考虑。

此外,石春丽表示,“电动车停车占地费”其实是房开商委托物业公司代收。石春丽向记者出示的一份相关文件显示,老乡家园A区地下停车场不属于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地下停车场的产权仍属于房开商所有。根据《来宾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车位物业服务费不超过20元/月(拥有产权、类产权车位)”,因此房开商有权依法向使用车位服务的业主收取这项费用。同时,物业公司受房开商委托向业主收取这项费用,所开具的发票和收据上也写着“电动车停车占地费”,属于合法收费。

石春丽还介绍,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安装有统一的电动车充电桩,业主可凭卡有偿充电,若业主将电动车停放于地下停车场,并有充电需要,则需缴纳电动车停车占地费和充电费。

■晚刊记者 李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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