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李燕整理
覃先生问:2016年3月中旬,我和黄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16年7月按当地风俗摆酒,2016年12月中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黄某收了我5万元彩礼,婚后两人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我和黄某长期各自外出打工,双方沟通少,黄某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现在我想离婚,问是否可以要求退回彩礼?
叶霖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一种情形,即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第二种情形,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当事人应当对存在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5月15日(周三)值班律师
上午刘真武律师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法律纠纷,家事财富传承与规划。联系方式:1507874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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